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3-04-20 15:21:39 作者:不详 来源:道路交通法规 浏览量:42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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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大型客车 B、C、G、H、J、M、Q
B大型货车C、G、H、J、M、Q
C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二轮摩托车F
F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H小型拖拉机
K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无轨电车
P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