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02 12:23:04 作者:南京天勋驾校 来源:本站 浏览量:687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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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勋驾校分析、汽车的商业保险
一. 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
1. 车辆损失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称为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8.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有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车辆损失险的免赔
1)以下非交通违法导致的车损,车损险不予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2)以下交通违法导致的车损,车损险不予赔偿:
1.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4.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5.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以下自然因素和意外原因造成的车损,车损先不允赔偿:
1.自然磨损、腐蚀、朽蚀故障。
2.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时损失扩大的部分。
5.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6.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7.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
8.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9.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