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安全技术检验期限为:6年以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机动车报废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有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装载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的载质量,转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四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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